您好!我想問下,我租房簽了半年合同,到期后,因為我有事情不能繼續居住半年,經詢問房主是否同意我續三個月而不簽半年合同,房主同意并收下3個月房租,而且寫了續約協議!但是由于剩下三個月可能找不到人頂替我繼續居住,房主反悔,說3個月后若無人頂替我繼續居住剩下3個月,則不退還我1個月租金!請問這樣合理嗎?我應該怎么解決?
深圳房產律師解答如下:
若第二次簽訂的協議約定的租期仍為半年,則你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深圳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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