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師:去年,我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租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今年6月,房屋到期后我又續租了一年。誰知,中介公司前兩天拿著當初我與他簽的居間合同,說上面寫了“承租人與中介方(即中介公司)介紹的客戶續租時,仍要支付半個月的房租作為中介費”。這下我懵了,故來信請問這種約定有效嗎?我能不能不付續租的中介費? 市民馬小姐馬小姐:中介公司在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服務過程中,如促成房東和房客之間建立租賃關系的,中介公司有權收取按合同約定的中介費。 目前,有關部門對中介費的具體標準和收取方式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一)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是半年還是一年,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收取;(二)在收費方式上一次中介服務只能是一次性計收,不得分開或重復計收。所以,中介費的多少與租賃期限的長短沒有直接聯系,中介公司在你續租時仍要收取中介費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如果你們之間簽訂的居間合同是中介公司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那么“續租仍要支付半個月的房租作為中介費”就屬于加重你責任的無效條款,對你沒有約束力。 當然,如果你與房東在續租時該中介公司仍然提供了相應的續租服務,中介公司應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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