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應當擔保交付的租賃物符合合同約定的用途,質量沒有瑕疵,如果租賃物的質量有問題,不能為承租人正常的使用收益,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有個前提,即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如果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有瑕疵,仍然愿意承租的,出租人就不再承擔責任,承租人也不能以此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如租賃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是基于對人身安全保護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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