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出租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房屋出租只是對房屋使用權的限制,并沒有禁止設立抵押權。抵押的風險及法律后果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將被拍賣及折價償債”。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
我國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所以,已經出租的房屋是可以依法設立抵押權的,但抵押的設立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不但享有知情權還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權實現時造成承租人損失的處理,“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