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房子未經同意不得租賃
昨天早上十點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決定對拒不騰空房屋移交給買受人的杭州創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張堂實行強制執行。
范張堂是杭州創新建筑有限公司的老總,在2008年7月2日他的公司與浙江廣通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然而,經查證,這房子在2004年8月12日湖墅支行就與廣通房地產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2005年11月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已經在市房管局辦理了查封登記。但是,該房屋經法院司法拍賣成交后,范張堂不樂意了,自己明明簽訂了租賃協議,錢也交了,屋子也裝潢了,這些損失找誰去賠呢?因此他拒絕騰空房子。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葉忠法官告訴記者,“這種租賃協議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已抵押或法院查封的房產,只有在征得抵押權人或法院同意,拍賣后才可以繼續租賃。其要對方賠償經濟損失,應通過法律途徑另案起訴廣通房地產公司,不應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