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租強搬物品矛盾升級 產權變動應通知租客
租客不認識上門收租的新房東,拒絕支付租金。一怒之下,新房東把租客面館內的物品搬到了大街上。雙方矛盾不斷升級,最后鬧上法院。日前,嘉定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新房東對相關事宜未盡充分告知義務,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悄無聲息店鋪易主
2002年7月,曹先生向王先生租用兩間門面房開面館。合同從2002年9月1日簽至2007年8月31日。租金前三年每月4800元,后兩年為每月5300元,半年一付。此外,還約定,曹先生若逾期15天未繳費,王先生有權收回房屋。
面館的生意很不錯,曹先生繳租也很
及時。但從2005年2月以來,王先生一直未收租,曹先生覺得有點奇怪。同年5月,一位自稱是新房東的胡先生前來收租,并拿出了房產證和身份證明。房產證上的名字不錯,但曹母發現,產證上登記的日期是2004年6月,曹母因此懷疑起房產證的真實性,堅持不肯付租。
強搬物品矛盾升級
7月27日,收租不成的胡先生帶人來到面館,不顧正在營業,將店內物品紛紛搬到了店外。雙方立刻發生爭執,直到民警趕來處理才作罷。此后,矛盾越演越烈,多方協調也未有果。2005年9月,胡先生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認為曹先生拒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后查明,早在2004年6月,原房東王先生就把這兩間門面房出售給了新房東胡先生。協議中明確,王先生繼續收租至2005年2月28日,2005年3月1日開始,租金由胡先生收取,租金的收取仍然按照原租賃合同執行。胡先生認為經多次催繳,曹先生不予支付租金,按照原來的租賃合同,他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而曹先生認為,自己作為承租人并不知道房屋產權已變更,租金仍按時存至銀行卡上,自己并未違約,相反是胡先生惡意破壞,影響了面館的正常經營。
本案中,新、老房主沒有向承租人履行完整、全面的告知義務,租客因此產生懷疑進而拒付租金,并非主觀上的惡意違約。因此法院沒有支持胡先生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扣除損失后,曹先生須向胡先生補足2.3萬元租金。
置業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而且按照一般情況,租客擁有優先購買權,房主應向承租人履行完整、全面的告知義務。收租是房東的權利,及時告知租客租賃物的產權變動情況是房東的義務,只有履行義務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避免糾紛。
收租強搬物品矛盾升級 產權變動應通知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