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仍須遵守以下幾個條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對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有數量、質量、標準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