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輝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原告周小新借款人民幣本金100000元,利息32760元(利息算至2011年7月14日此后利息算至還清款時止);駁回原告周小新對被告李娟的訴訟請求。
2010年5月15日,楊輝向同事周小新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書面約定月息3000元,借期3個月。借款到期后,楊輝未按約歸還借款,且聯系中斷。故周小新訴至法院,要求楊輝和其妻李娟歸...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或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
假離婚轉移財產 貸款人能否申請撤銷
卞某通過熟人介紹向某銀行支行貸款50萬元經營汽車修理業務,卞某與支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1年。由于經營不善,卞某不但沒有贏利,反而虧損不少。眼看貸款期限屆滿,為規避法律義務,卞某與妻子經過商議決定進行假協議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卞某原有的一套價值110萬元的兩室一廳的住宅歸妻子所有。
貸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還款。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存在哪些問題?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
離婚后如果這個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就肯定是共有的債務,是要償還的。如果不愿意承擔,就要證明這些債務沒有用作家庭生產生活,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
【案情】
1997年8月25日,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2003年春節過后,張某經人介紹以外出打工為名到南方某省參與傳銷經營活動。在活動期間,張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過電話聯系向劉某借款,劉某從郵局給張某匯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張某從事傳銷活動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與張某協議離婚,并協商婚后房產歸張某所有,債務也由張某個人負責償還。之后,劉某在多次向張某催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和王某共同...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是離婚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因債務問題可分為三種不同情況,相應地就有三種不同清償方法:
(l)夫妻共同生活時所負的債務。這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維持夫妻共同生...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
2011
分歧
該案在于此債務是否可由陳某一人承擔而產生分歧,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此債務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