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此借款應認定為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系。現雙方夫妻關系解除,曹女士向趙先生主張債權并無不當。趙先生對欠條的真偽持有疑慮,可申請有關部門予以鑒定。
提醒
法官提醒,如今,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夫妻間借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夫妻間借款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要...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筆者結合實踐,對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略陳管見。
一、強調清償債務的前置性
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既可以是貨幣,也可能是財物。審判實踐中,以共同財產中的貨幣償還債務或以同品種、同規格、同質量、同數量的財物償還債務...
【案情】
2007年10月,甲某與乙某簽訂借款合同,由乙某出借人民幣10萬元給甲某。為保證債務履行,甲應乙的要求請來丙作保證人,并與乙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連帶)。后甲某經營虧損,合同到期后無法償還借款,乙向法院起訴甲、丙,法院判決甲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借款,丙負連帶責任。案件執行過程中,乙申請追加丙的妻子戊為被執行人,要求執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圍繞丙某所負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
謝某(男)與李某(女)于2000年結婚。婚后,李某在家操持事務,謝某在項巖機器設備廠做業務員,常年在外跑業務。家中的經濟來源全依賴謝某的工資。由于謝某常年在外,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淡漠,加之李某在與謝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兩人也為此多次發生爭吵,導致夫妻關系惡化。
三年后,二人經過協商決定結束婚姻關系。但在協商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謝某提出,婚后為跑業務曾向所在單位借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打了一張借條。后雙方離婚,打借條的一方是否應當償還?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9年3月,郭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經營虧損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要向妻子趙某借錢,趙某擔心郭某生意失敗到時候血本無歸,非要趙某寫下借條。郭某急于用錢,遂向趙某出具了一張借款50000元的借條。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就夫妻財產進...
這應該是指合同之債。只有合同之債才存在使用什么名義負債的問題,侵權行為談不上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名義的問題。
如果侵權行為也可以計較是個人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那么當一個丈夫打人時說“我以我夫妻共同的名義打你”,你就相信他是夫妻共同名義嗎?那么丈夫打死人了妻子也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共同侵權的情況下,才產生共同責任,沒有共同侵權不能產生共同責任。因此僅僅有...
某甲與某乙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11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個人財產)做出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某甲曾向某乙借款3.5萬元,并給出具了借條,借條上的時間為2005年2月13日。離婚后,某乙憑借條多次向某甲討要欠款,但某甲對此拒不承認。無奈之下,某乙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償還欠款3.5萬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某甲和...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些規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證人的配偶應否對擔保之債承擔責任,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明確了償還的責任――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方式――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用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各自應清償的數額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