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士借給丁先生40萬元,后丁先生離婚,鄭女士起訴要求丁先生及前妻周女士還款,并承擔連帶責任。這起看似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由于鄭女士與丁先生關系的復雜而使案件撲朔迷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法院判決認定鄭女士與丁先生之間是串通,鄭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其債務僅由丁先生個人清償。
鄭女士在起訴中稱,2004年9月初,丁先生以家里要購買汽車、房屋正在裝修為由向鄭女士提出借款。鄭女士...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81歲的老太太肖某替死去的丈夫要回了5.7萬元債權。
個體戶涂貴華因為缺乏資金周轉,2005年10月寫借條向肖某丈夫借了5.8萬元,借條中言明每月30日之前歸還借款利息600元。事后,涂貴華僅按承諾歸還了1個月的利息,剩余本息沒有支付。2006年2月肖某的丈夫病故,涂貴華獲悉后向肖某歸還了1000元借款,隨后就避而不見。為此,肖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汪先生向銀行貸款20萬元做生意,結果生意失敗。汪先生就與妻子韓女士協議離婚,約定汪先生原有的一套住宅(現在已升值為30萬元)歸韓女士所有。
貸款到期后,汪先生稱自己身無分文,無力還款。銀行就將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汪先生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汪先生返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汪先生與其妻韓女士已經離婚,其住宅已歸其前妻所有,這是已經發生的事實,銀行無權申請...
在近兩年的離婚訴訟中,在審判中越來越多的出現對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此條的規定并不完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先生為妻子王小姐打下欠條一張,聲明借款5萬元,于兩年內清償。雙方協議離婚后,王小姐持借條將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欠款。但李先生卻說,該欠條只是“道具”,并不存在借款事實。塘沽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借條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判決李先生償還王小姐欠款5萬元。
原告王小姐訴稱,2004年10月,其與被告李先生結婚。2005年5月,因要和朋友開飯館,李先生要求王小姐幫忙湊筆錢。她從親戚朋友...
前不久,豐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夫妻”債務糾紛案。
七年前,張文和沈琪經人介紹認識,兩年后兩人結婚,婚前,沈琪曾借給張文15萬元幫助其做生意。之后,張文給沈琪出具了借條,承諾2006年12月31日前還清。張文陸續還了一部分錢給沈琪。2008年10月,兩人離婚,但此時張文還差5萬元沒還清。
沈琪將張文訴至法院,要求還清借款,并支付4000元利息。張文辯稱,他確實欠原告5萬余元,但他和沈琪原系夫妻關系,他認為...
一對發生婚外情的男女,女子被男方家屬打了一頓。事后,女子表示,想要繼續保持這種關系,就得寫下10萬元借條。不料,男子照做后,女子持借條將男子告上法庭。
情人索要10萬借條
王可(化名)在南昌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妻子住在進賢縣。王可業余時間喜歡到舞廳玩。2003年5月,王可結識了孫女士,不久兩人發生了婚外情。2007年4月,婚外情被王可的妻子發覺,王可的妻子將孫女士痛打了一頓。之后,兩人的感情漸漸淡了...
“結婚前付購房款,結婚后還房屋借款,這套房子到底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案件,解決了該案中房屋歸屬的爭議問題。 小芳與小志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由于兩人感情逐漸加深,2006年10月,小志將自己所有的位于廣元市老城的一套房屋變賣16萬元,并在利州區東壩購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價值26萬元,約定首付15萬元,12月20日支付余款11萬元。在規定期限內,小志借...
丈夫死后,妻子谷女士被告上法庭要求還款10多萬元。因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谷女士沒有收入,故認定死者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谷女士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在剔除了無效證據后,10月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谷女士歸還盧先生借款3.5萬元,并償付利息的判決。
盧先生與林某系朋友關系,林某與谷女士系夫妻關系。2006年4月29日,林某死亡。因林某生前曾向盧先生借款,故盧先生將谷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償...
一女子在世時借給人20萬做生意,死后其13歲幼女向對方追討其中的10萬借款,討要未果雙方鬧上法庭。12月21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借款人償還該女孩借款十萬元,并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每月9%的利率(此利率若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13歲女孩小欣(化名)是鞏義市河洛鎮人,她的母親白某與生父宋某于2003年4月8日協議離婚,小欣由母親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