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付購房款,結婚后還房屋借款,這套房子到底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案件,解決了該案中房屋歸屬的爭議問題。
小芳與小志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由于兩人感情逐漸加深,2006年10月,小志將自己所有的位于廣元市老城的一套房屋變賣16萬元,并在利州區東壩購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價值26萬元,約定首付15萬元,12月20日支付余款11萬元。在規定期限內,小志借錢將余款付清。2006年12月27日,沉浸在甜蜜愛情中的小芳和小志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兩人努力工作,共同還清了11萬元的房屋借款。2007年7月23日,該房產登記在了小志的名下。后來,夫妻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2010年3月22日,小芳到利州法院起訴要求與小志離婚,對廣元市利州區東壩的房屋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分一半。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多次組織小芳和小志進行調解。小志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購,妻子無權平分;小芳認為,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的法定憑證,既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后才領到,而且雙方一直共同還款,就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兩人爭吵不斷,互不相讓。承辦法官耐心的向當事人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兩人的態度有所緩和。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小芳與小志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房屋歸小志所有,由小志按市場價值補償小芳共同還款所占全部購房款的比例共計15萬元。
法官釋疑:系爭房屋是小志婚前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以個人財產支付了房款,可以作為他擁有該房產的證明,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屋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小芳婚后參與還款的行為只是在償還債務,應視為幫助行為,與房屋產權分屬物權和債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改變房產作為小志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但由于償還債務這部分財產已包含在房屋實際價值中,且產生了增值,故應考慮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及共同還款所占全部購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小志對小芳予以補償。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