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征”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戶婚律》則明文規定實行“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并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3)彩禮的給付,都...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給予明確回答。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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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很多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及偏遠地區,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還相當盛行。這種基于風俗習慣而不得已為之的彩禮給付在離婚時應否返還,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該解釋實施以來南通市首例不支持彩禮返還案———
當被告黃某日前在與妻子的離婚中,被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與原告陶某離婚并駁回其要求原告陶某返還1.8萬元彩...
因夫妻關系不和,妻子竟帶人砸毀家中財產。為了主張權利,丈夫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部分彩禮。2004年3月份,靈寶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判決原告焦宏宇與被告袁麗娜離婚,袁麗娜返還焦宏宇彩禮7000元。 2001年5月,經人介紹,焦宏宇與袁麗娜相識。同年8月22日,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9月9日,按照當地風俗舉行送花儀式時,袁麗娜向焦宏宇索要彩禮15000元。9月24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后,二人經常因生活瑣...
合肥晚報訊3月10日,肥西縣山南法庭成功調處了一起訂婚期間女方收受男方大筆彩禮,登記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的離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女方返還男方彩禮6500元的協議。
2008年4月,肥西縣農興鎮人余某經人介紹與同縣花崗鎮人魏某相識,經相處,兩人互生好感,依照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期間,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價值3000元的金項鏈及8888元彩禮金。當年8月21日,雙方自愿辦理了結婚...
在我國很多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還相當盛行。那么,為了結婚給付的彩禮在離婚時應否返還?2005年5月18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不支持彩禮返還的離婚案。 居住在桃江縣某鎮的陶麗芝與黃剛強于2001年10月登記結婚,在婚前黃剛強曾分兩次給付原告陶麗芝彩禮款2.6萬元。2005年3月,陶麗芝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黃剛強辯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法院準予離婚;...
時報6月4日訊 (記者劉云 通訊員 李明君樊亭)離婚了,王某沒有向男方返還彩禮錢,并且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后隱瞞財產。王某為她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法院對其罰款1000元,拘留15天。
2006年,平陰縣某鎮的趙某與王某結婚,后來趙某向平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與王某離婚,王某應返還趙某彩禮款5000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沒有還錢,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執行人員向王某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