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局限于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5)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
對于彩禮的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均有權要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