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因患罕見疾病,并且留下后遺癥需要康復治療,現和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丈夫獨自撫養女兒。考慮到自己的父母已經年邁,沒有經濟收入,因此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對自己盡到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后,酌情判決被告方支付原告方一定的治療費和生活費。
原告王某訴稱,肖某與王某為夫妻,某天王某突發疾病,后被確診為某罕見的腦血管疾病,經治療好轉后因后遺癥,王某被建議繼續康復訓練。期間,經醫療保險報銷后,王某支付醫藥費7.28萬元,其中,王某住院期間通過社會救助籌集款項4.2萬元。為治病,王某還變賣首飾共計1.3萬元,住院期間的生活費亦由王某自行承擔。現王某與父母居住生活,二人的女兒隨肖某生活。因王某還需后續治療,而父母年邁,無力幫襯,肖某僅支付部分費用,王某遂將肖某訴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扶養費。肖某表示,婚后家中所有財產均由王某保管,共計32萬元,王某稱將款項已存入銀行,但未提供存款證明。因婚后購買了房子,肖某除了撫育女兒,同時還要每月償還房貸,壓力較大。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因患病,不能繼續工作,已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就醫較為困難,作為王某的丈夫,肖某應承擔起自己的法定義務,為王某提供關懷和幫助。考慮到王某已通過社會救助籌集到部分款項,加上肖某現實的經濟壓力,法院對王某主張的前期治療費予以部分支持,判決肖某限期內向王某支付2萬元治療費;根據雙方收入、地區生活水平等,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先行支付3年生活費1.8萬元;另建議肖某時刻關注王某治療情況,多給予王某關懷。
問題1:夫妻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源于婚姻關系,夫妻一方在陷入困境時,另一方都有義務進行幫襯,這不僅僅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也是基本道德的義務。
問題2: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張扶養費?
律師指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婚姻關系的,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當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張扶養費但前提是對方具有扶養的能力而不進行扶養。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則一般是有負擔能力的一方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適當的幫助,而不再是以“扶養費”的名義。
問題3:本案中法院如此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答道:王某和肖某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如今王某因患疾病的緣故,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雖和其父母一起生活,但其父母也年邁而缺少經濟來源,因此王某在生活上存在困難,肖某理應盡到照顧的扶養的義務。法院判決的治療費和生活費,是從物質上保障王某今后的生活,但肖某更多的應當是照顧王某,這是夫妻之間精神上的扶持和幫助,也是患難見真情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