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因為沒有子女,父母、丈夫也已經離世,只有哥哥姐姐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產,但是老人的外甥卻表示應該由自己來繼承遺產,雙方因此爭議不下,老人的哥哥便向法院起訴了姐姐和外甥。法院審理后,認可了外甥繼承老人的遺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因先天患有精神發育遲緩癥,一直需要人照顧,在王某的丈夫去世之后一直是王某的姐姐照顧她的生活。幾年前,王某的姐姐患了癌癥,術后身體不好,沒有額外的精力再照顧她,于是要求哥哥承擔起照料王某生活的責任,但是哥哥不同意。于是,王某的外甥提出,他愿意做王某的監護人,照顧其生活,但是要求在王某百年后,她的遺產全部由自己繼承。于是,各方通過訴訟確定王某的外甥擔任其監護人,承擔照顧王某生活的義務,同時,王某的哥哥、姐姐均明確表示在王某死后,放棄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權,由王某的外甥繼承。庭審中,王某的哥哥表示: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自己在王某死亡之日起從未表示放棄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權,并且王某的外甥并對王某的生活盡到照顧義務,因此,理應由自己繼承王某的遺產。王某的外甥表示,其舅舅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權,并且有鄰居作證,證明自己早就將王某接到了自己家中,盡到了對王某的照顧責任。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的外甥享有繼承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1:王某的外甥是否為法定繼承權人?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本案中,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其哥哥和姐姐,王某的外甥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
問題2:王某的外甥為何有權繼承遺產?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本案中,各方已經通過訴訟的方式明確了王某的外甥為王某的監護人,王某的外甥對王某承擔贍養的義務,同時明確在王某去世后,遺產由王某的外甥繼承,這實際上是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因此即便王某的外甥不是法定繼承人,其依然享有最優先的繼承權。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哥哥抗辯自己沒有在王某去世后放棄繼承權,因此仍享有繼承權?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法定繼承中,法定繼承權人只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方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才視為放棄法定繼承權,否則不影響其法定繼承權。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哥哥即便是還享有法定繼承權,但王某外甥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的繼承權,優先于王某哥哥的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