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起訴妻子,稱自己和妻子因為閃婚,夫妻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又多有矛盾,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是法院審理后,發現女方在起訴離婚前剛流產了,故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馬某起訴稱其和妻子因媒人介紹相識、倉促結婚,夫妻感情基礎差,婚后2人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妻子經常離家出走。后妻子再次離家出走,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馬某曾多次聯系妻子未果,認為與妻子感情已徹底破裂,遂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官審理后發現,馬某起訴前3個月其妻子已懷孕2個月,醫院診斷早期人工流產,故依法駁回了馬某的起訴。
問題1: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回答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目前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彩禮可以返還的情形只有三種,或是沒有締結婚姻或者締結了婚姻,但沒有共同生活或造成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主張返還。
問題2:本案中法院判決駁回馬某起訴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本案中,馬某起訴時正處于女方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屬于法律上禁止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期限,因此駁回了原告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問題3:法律上設置禁止男方離婚期限的法理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我國的立法歷來重視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由于在生理上,男女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不久,或者是終止妊娠后不久,如果男方此時提出離婚,很可能對女方的精神造成重大打擊從而影響到身體,對于女方和胎兒或者幼兒都會有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