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給付子女撫養費。那么,一對夫妻在分居兩年期間,女兒一直跟隨父親生活,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后,是否應當支付分居這兩年女兒的撫養費?在下面的這個案例中,經過法院調解,女方支付了分居期間女兒的撫養費。
董某與秦某于2019年10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后于2020年5月生育女兒小朵(化名),共同生活期間,董某與秦某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糾紛,于是秦某外出打工,由此雙方開始長達近兩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間,秦某未對女兒小朵履行撫養義務。秦某于2022年8月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被告董某同意離婚并要求秦某給付分居期間女兒小朵的撫養費1.8萬元。案件調解中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于分居期間撫養費存在爭議。案件調解中,被告主張雙方自2021年1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女兒小朵跟隨董某共同生活,為了與原告秦某結婚送給其彩禮十幾萬元都是借款,現在有了女兒,無固定工資收人,獨自撫養孩子很辛苦,對此秦某也承認,并表示承擔起作為母親的責任,給付孩子分居期間的撫養費1.2萬元,今后每年給付小朵撫養費50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
問題1:本案中秦某和董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經視為破裂?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已經同意離婚,假如本案沒有調解成功的,那么法院也會參照分居滿兩年這一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來進行判決。
問題2:夫妻分居期間,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應當給付子女的撫養費?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夫妻分居期間,其婚姻關系仍然存續著,但是這也不影響不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給付子女的撫養費。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受到父母婚姻關系的影響,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亦存在著撫養費。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道:《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源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父母離婚時,應當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做出協議,無法做出協議的,則由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應當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的內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撫養費實際上就是撫養義務的替代。但是對于子女而言,只有撫養費還不夠,其成長過程中仍然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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