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起訴離婚不成,而又以確認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為由,將丈夫告上法院,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李某與王某系夫妻。在婚后,兩人以王某的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其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后來,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財產,但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由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起訴離婚被駁回后,李某沒有提起上訴。但緊接著,她就以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再次將丈夫王某告上法院。李某起訴稱,其與王某婚后購買并共同還貸的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其請求變更登記,但是王某置之不理。因此,她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該房產為二人共同所有,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王某開庭時辯稱:我一直認為該房不是我個人財產,但我從未接到她要求變更的通知。我同意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應明確各自的份額,按照比例支付房屋運行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涉訟房產雖以王某名義購買并登記在王某名下,但其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為李某、王某共同共有。對李某要求確認其為夫妻共有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訴請,應予以支持。王某提出應明確雙方各自份額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王某與李某仍系夫妻關系,對涉訟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王某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確定各自的份額,對王某此項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指出: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不支持李某要求確認其和王某對涉案房屋的份額的請求,是因為一旦確認了房屋的份額,往往可能會進一步導致王某和李某之間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有當兩人確實要離婚時,或者是存在有必要在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才應當確認兩人相應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