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何某與張某簽訂《合同書》,約定:張某將其一套房屋出租給何某,租期為5年,即從2016年3月10至2021年3月9日,租金為28000元一年,按半年支付(14000元)。第二年按10%增長,后三年隨行就市……。2016年、2017年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未發(fā)生爭議。對于2018年3月10日之后的租金價格,雖雙方均認為應當隨行就市,但對于市場價格雙方意見不一致,張某堅持市場價格為6萬元年,何某堅持市場價格大概為3萬元年或者以鑒定價格為準。2018年2月何某兩次支付租金15400元被張某退回,3月10日張某將爭房屋斷電二小時,3月22日何某租客全部退租之后訴爭房屋均已斷電,并空置至今。何某因此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繼續(xù)履行合同。而張某提起反訴,要求解除該租賃合同。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何某和張某對后三年租金的約定是“隨行就市”,明確約定按市場價格履行合同,但對市場價格雙方認識不統(tǒng)一。何某要求按租金3萬元年價格履行合同,而張某明確表示租金低于6萬元年則不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對租金價格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18年2月何某兩次支付租金15400元被張某退回,3月10日張某將訴爭房屋斷電二小時,3月22日何某租客全部退租之后訴爭房屋均已斷電,并空置至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亦無履行必要和可能。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張某和何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何某在判決生效后的3日內騰退租賃房屋。至于何某、張某互相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為雙方租金價格無法達成不一致,何某支付租金被張某退回,張某對房屋進行斷電并要求解除合同,現(xiàn)張某主張房屋空置的損失,何某主張經(jīng)營損失均無依據(jù),法院均不予以支持。何某與張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都被二審法院駁回上了上訴。
問題1:本案中基于《合同書》中“隨行就市”的租金究竟如何確定?
上海合同律師解答到: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以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在本案中,何某與張某在《合同書》中對后三年租期的租金的約定是明確的,即“隨行就市”,雙方對于此都是肯定的,只是對于具體的租金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因此在本案這種情形下,“隨行就市”的租金數(shù)額的確定是需要何某和張某通過協(xié)商來確定的,不能確定的,則會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進而合同被法院判決解除。
問題2:法院判決解除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到:依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在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對租金價格的約定系合同核心要素之一,如今何某和張某對租金價格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協(xié)議,何某支付的租金被張某退回,張某對房屋進行斷電,這導致兩人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也沒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因此該合同達到了法定解除的條件,法院故而判決解除該租賃合同。
問題3:該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合同律師對此指出:在合同中,價格往往是重要的因素,很多的合同糾紛也正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中標的物的價格產生爭議所導致的,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當明確價格,如果是像本案中以“隨行就市”來確定價格的,則更要對按市場條件來確定的價格的范圍加以限制和規(guī)定,避免在合同履行后因為市場條件的變化導致當事人不能就價格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