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對妻子和女兒的照顧也很少,妻子認為這段婚姻已經沒有繼續維持的需要,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丈夫表示不愿意離婚,并且還保證自己以后會更顧家,法院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判決不予離婚。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婚姻事關重大,不應遇到一點矛盾,就走離婚這條最后的路,夫妻之間應當互相給予體諒、關心和理解。
張某和牛某系自由戀愛,于2014年1月結婚,2017年1月16日依法領取結婚證。2014年7月生育女兒牛某1(5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小事經常爭吵。牛某年年在外打工,掙的錢不夠被告花,不管張某和小孩,為了生存,今年張某在外打工,小孩由牛某母親帶,費用由張某承擔,就是這樣還是得不到牛某的關心和照顧,而且天天罵張某,雙方分居達一年多。張某感覺兩人婚姻已經沒有維持的需要,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但牛某表示不想離婚,認為孩子年齡還小,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并表示自己會好好地和張某過日子,努力地掙錢,孩子一直由自己的父母照顧,只需要張某她把孩子照顧好就行。法院認為原、被告產生矛盾主要是因為被告經常外出務工,多年來夫妻間聚少離多,雙方長時間缺乏溝通、理解,被告對原告關心不夠所致,除此外并沒有較大的矛盾沖突。被告牛某外出務工也是為了給原告及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質生活,原告應理解被告的不易,同時被告也不能忽視對妻子及女兒生活上的關心。相信只要原、被告在日后的生活中互相體諒、互相關心、互相理解,定能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因此判決不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牛某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牛某為了生計而外出打工,對張某以及女兒的照顧還不夠,從而引起了夫妻兩人之間的矛盾,但這樣的矛盾并不是不能解決的,并且牛某也表示不愿意離婚,并且表示在今后會努力地改正,可見夫妻倆的感情還并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表示不愿意離婚,并且提出解決矛盾的辦法和改進的決心,起訴離婚的一方也表示愿意再給予對方機會的,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中,夫妻感情是還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