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多年后,又虛構婚姻狀況向民政局申請補領結婚證,并且還成功拿到了結婚證,在男方去世后,女方拿著這個結婚證想繼承遺產,那么這種情形下補領的結婚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補領結婚證需要以男女雙方真實的婚姻狀況為基準,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又補領的結婚證,是無效的,應當被撤銷。
鄒某與黃某于1996年2月登記再婚。鄒某再婚之前生育有5個子女。2002年1月27日兩人辦理離婚登記。2019年1月7日,鄒某、黃某向民政局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聲明書中部分內容為:本人與對方于1996年2月16日在鳳岡鎮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本人與對方至今仍維持該狀況,現因婚姻登記證遺失,申請補領。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2019年1月7日宜黃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發了結婚證,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中,審查意見為符合條件,準予補發結婚證。備注欄內為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后鄒某于2020年1月18日因病去世。現黃某以補發的1996年2月16日結婚證就是與鄒某復婚的行為為由阻止鄒某的5個親生子女分割遺產及相關撫恤金。鄒某與黃某補領的結婚證是否應撤銷?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當事人補領結婚證時,必須要以申請人在申辦時真實的婚姻狀況為準,在本案中鄒某與黃某已經于2002年辦理離婚登記,兩人實際的婚姻狀況應當為離婚,因此在此情況下還申請補辦結婚證的行為是無效的,對于已經補辦的結婚證應當被撤銷。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七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對公民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記制度,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當事人都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相應的登記,只有經過登記的婚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才是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