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那么在解除同居關系后,給付彩禮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彩禮呢?上?;橐雎蓭?/a>指出彩禮是否可以被返還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以及在締結婚姻關系是否共同生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2013年底,小安(男)與小云(女)經人介紹相識,兩人覺得相見恨晚,于是在2014年初按農村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在舉行婚禮時小安便給了小云彩禮39800元?;槎Y后,雙方也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就安心地過起了夫妻生活。愛情的甜蜜使得二人的生活起初非常如意,2014年底,小云為小安生下了一個兒子,兒子的降生給這個家庭增添了幾分喜色,同時也引發了雙方的家庭糾紛,小云和小安開始為生活瑣事不斷爭吵。終于,在2015年3月一次大的爭吵過后,二人便開始分居生活,曾經的戀人自此形同陌路。分開之后小安越想越氣,便將小云起訴到法院,要求她返還當初給付的彩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間共同生育了一個兒子,考慮到小安的經濟收入等情況,最終判決小云酌情返還小安彩禮13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