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再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一家人住在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屋,但是在母親和繼父離婚時,繼父指出要分割這套房屋,那么繼父是否可以分到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從本案的情形來看,男方?jīng)]有任何證據(jù)能證明這套房屋屬于其和女方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有共同居住的事實,但這并不能為其分得房產(chǎn)提供證明依據(jù)。
譚某與何某系再婚組合家庭,譚某的女兒李某跟隨其一起生活。譚某與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房產(chǎn),一家三口生活在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屋里。2018年,譚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譚某的訴訟請求。2019年,譚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稱雙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guān)系名存實亡,且其已身患重病,時日無多,患病期間何某未盡到扶助的義務(wù),希望法院能判決離婚。何某辯稱,同意離婚,但是雙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分割。法院審理認為,2018年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譚謀離婚訴請后,譚某離家在外居住并治病,且譚某生病期間,何某未盡到夫妻相互扶助義務(wù),充分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何某主張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房產(chǎn)登記在譚某女兒名下,且何某并未舉證證明該房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該房的權(quán)屬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做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房屋登記在李某的名下,雖然李某在譚某和何某再婚后一直跟隨兩人生活,但是涉案房屋并不因此事實成為譚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兩人離婚時,何某也不能主張分割涉案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滬律網(wǎng)提示:若要證明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不僅要求夫妻雙方的名字都登記在房產(chǎn)證上,而且還需要存在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的事實。本案中的何某至少在房產(chǎn)登記上就不能證明該房屋屬于其和譚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當然無權(quán)主張分割房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