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在辦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原告周某某在持有母親遺囑的情況下,想一人繼承全部的房屋份額,因此向法院起訴自己的四個兄弟姊妹,但是法院最終認定周某某并不能按照遺囑繼承全部的房屋份額,因為母親的遺囑中處分了父親的遺產。上海遺產律師解釋到,對于遺囑中處分他人的財產或者遺產的,該部分遺囑的內容會被認定為無效。
在該起案件中,因爭奪房屋所有權,原告周某某與兄弟姊妹產生隔閡,甚至大打出手。“母親的遺囑寫明了把房子留給我,希望法院給明個理!”為得到公正的結果,周某某一怒之下將兄弟姊妹們告到法院。為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沒有機械地就案辦案,而是以修復親情關系為出發點,在案件送達階段即介入調解,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會、物業中心了解情況,與雙方深入談心,尋找矛盾癥結。同時耐心疏導當事人情緒,促成一家人圍坐一起,就繼承問題平和溝通。經了解,涉案房屋為周某某父母二人共同所有,評估價值118萬余元,現由周某某居住使用。其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父母二人分別于2010年10月、2018年7月死亡,母親在世時訂立自書遺囑: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大兒子周某某繼承。因此,周某某堅持認為房屋應歸自己所有,而兄弟姊妹們則認為自己也應當享有一定份額。因矛盾隔閡較深,雙方互不相讓,均不同意調解。法庭上,承辦法官圍繞雙方在房屋份額方面的爭議焦點,引導雙方充分質證、辯論,對遺囑、分家單據、見證人證言等證據效力進行了確認,同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額進行明確。“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涉案房屋系周某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各占1/2份額;父親死亡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母親及五個子女,每人應繼承父親遺產的1/6,即全部遺產的1/12份額;母親死亡后,根據其訂立的自書遺囑,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1/2份額及繼承的1/12份額應由原告周某某繼承,遺囑中母親對父親財產部分的處分應為無效。綜上,涉案房屋應由原告周某某繼承2/3(1/2+1/12+1/12)份額,其余四名子女每人繼承1/12份額。最終,在明確房屋繼承份額的前提下,李滄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為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而在法官的引導下,雙方當事人的隔閡也逐漸消解,盡管原告并未獲得涉案房屋所有份額,但被承辦法官在案件調解、開庭過程中的謹慎細致、耐心公正所打動,糾紛圓滿化解。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屬于周某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某某的父親先去世,房屋的一半份額成為父親的遺產,父親沒有遺囑,該一半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母親去世后,因為有遺囑,所以母親享有的房屋份額由周某某一人繼承。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滬律網提示:遺產是公民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因此遺產必須是個人財產,而不包括他人財產、集體或者國家的財產。遺囑中處分的遺產如果涉及到他人的財產,那么遺囑該部分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