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一件人身大事,但是有些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將結婚和離婚作為工具,從中謀取利益。丈夫借了錢,妻子為了不用償還這筆債務,多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都被法院駁回。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法院要注意審理訴訟離婚中的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簡單地以當事人的說法認定。
原審被告欒某于2016年從原審原告張某處借款20萬元用于家庭生活,約定借款兩個月后返還,并當場寫下欠條一份,同時附上了與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的結婚證明文書。然而,到約定還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債務是在被告欒某、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被告王某應對欒某所負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故判決二被告限期償還全部欠款。判決生效后,王某不服判決,向市南區法院申請再審,稱其與欒某自2014年至今一直分居,欒某曾于2014年、2016年兩次在市北區法院起訴離婚,欒某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在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原審被告欒某以需要調查重要證據為由,于2017年9月3日申請延期審理。法院準許后,欒某于9月12日再次在市北區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向原審被告王某送達開庭傳票后,因欒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市北區法院于10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訴處理。市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欒某曾多次起訴離婚,甚至在本案再審期間亦費盡心思提起離婚訴訟,但所提起訴訟的結果分別是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準予撤訴和裁定按撤訴處理,均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王某所稱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經依法認定,且本案被告欒某在2016年離婚案件撤訴后的次日即向原告張某借款并承諾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明顯與欒某在其離婚案件的訴狀中所稱的夫妻感情破裂自相矛盾,因此認定借款發生時欒某明顯存在惡意,一系列離婚訴訟系兩原審被告為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制造的虛假訴訟。
滬律網提示: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上賦予的訴訟權利,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如果提起的是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則不構成此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自2018年1月18日的《解釋》通過后,夫妻債務的認定變得更為明確了,將夫妻債務從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夫妻雙方名義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方面認定,彌補了《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