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一自稱離異的男子同居后懷孕,然而卻發現男子被沒有離婚,男方要求女子將孩子打掉,但最終出于各方面考慮,女子還是生下了這個孩子,那么這個孩子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呢?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親生父母都要承擔撫養責任。
阿丹經人介紹,阿丹認識了比自己大一歲且同樣“離異”的阿明。兩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并同居了。沒多久,阿丹發現自己懷孕了提出結婚,但阿明總是諸多推脫。2017年2月,阿丹意外發現阿明其實尚未離婚,大吵之下,阿明承諾一定盡快辦理離婚手續與阿丹結婚,并寫下了保證書。但很快,阿明卻要求阿丹去打掉孩子,此時阿丹已懷有六個月的身孕。經醫院檢查,阿丹做流產手術危險性極高。阿丹遂回家養胎。阿明得知阿丹未打掉孩子后,仍不依不饒堅持要打掉孩子。2017年8月,孩子出生,阿明對阿丹和兒子一直不聞不問,且未承擔孩子的任何撫養費用。考慮到小孩的生活所需及以后戶口等問題,在多次溝通未果后,阿丹訴至法院,要求阿明一次性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共計75萬余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阿丹認為,從小孩懷孕出生及哺乳期,阿明都沒有關心探望過,甚至在自己懷孕后期還堅持要求自己打掉胎兒,可見阿明對胎兒和小孩非常冷漠,不適宜撫養小孩。自己有固定居住場所和正常工作,有能力撫養小孩。阿明則認為,其經濟條件明顯優于孩子的母親,小孩由其撫養對其成長教育更有利。而且阿丹還要撫養之前離婚時的一個孩子,其明顯無能力撫養兩個小孩。假如法院判決孩子給阿丹撫養,其愿意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小孩撫養費,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審理后判定,阿丹有能力撫養小孩,遂判定孩子應由阿丹撫養為宜。至于撫養費,法院認定阿明每月應支付小孩撫養費1192元,至小孩18周歲止合計撫養費25萬余元。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阿明是否構成重婚罪要看阿丹和阿明在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則阿明構成重婚罪。但是阿丹在不知阿明尚未離婚仍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無論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阿丹都不構成重婚罪。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阿丹和阿明是在同居期間生下兒子,兩人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兒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出于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將其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阿明也需對兒子承擔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