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了在賣房時滿足“滿五唯一”的條件,從而避免稅收,兩人商議進行“假離婚”,約定兩套房屋分別歸兩人所有。但是在“假離婚”后,兩人的感情出現了“真問題”,兩人發生矛盾后分居。男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法院審理后,認定該約定確實為無效。
趙某與肖某原系夫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趙某原系某村村民,后該村拆遷,趙某獲得位于某小區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權。后來,趙某與某物業公司分別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趙某按照基準房價購買A房屋和B房屋。后為報銷取暖費,B房屋所有權人從趙某變更為肖某。后趙某將A房屋出售,用全部賣房款并添補部分款項購買了某小區的C房屋。此后,趙某與肖某協商出售B房屋。為滿足該房產屬于滿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協商“假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趙某名下C房屋離婚后歸趙某所有,肖某名下B房屋離婚后歸肖某所有。雙方登記離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幾個月,后因家庭矛盾分開居住。不久后,趙某將肖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B房屋離婚后歸肖某所有的財產分割內容。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爭執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間不再享有和負擔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制造離婚的假象,以規避賣房繳納稅費。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是為了讓B房屋成為肖某名下唯一住房,雙方并不具有真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目的。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無效。
問題1:本案中趙某和肖某的“假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一說,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兩人解除了夫妻關系。
問題2:法院為何要判決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為無效?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趙某和肖某為了規避賣房的稅費,從而做出該約定,該約定屬于惡意串通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為無效的約定。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警示?
律師提醒道:通過假離婚來規避限購限貸或稅收繳納等,或者是通過假結婚來實現落戶,這些情況在現實中都有存在。無論是假離婚還是假結婚,在法律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登記婚姻時不會調查離婚或結婚的動機,而這就會帶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者債務處理等問題。因此,不應當把結婚或者離婚作為謀求利益的工具,否則往往自食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