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找弟弟借錢,弟弟同意借款,但最終錢是由弟媳轉給姐姐的,那么在姐姐和弟弟離婚后,這筆錢應該還給誰?在下面這起法院審理的案例中,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這筆錢屬于原告的個人財產,應當還給原告個人。
被告薄某的弟弟薄某某與原告慕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在2022年4月7日離婚,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慕某離婚不離家。2022年4月9日,原告慕某通過微信向被告薄某轉賬10000元,借款用于薄某孩子上學。2022年10月10日,薄某微信轉賬給其弟弟薄某某2000元和8000元,將該筆借款償還給薄某某。據了解,慕某向薄某轉的一萬元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當時被告因孩子上學向原告借錢,薄某某同意出借,所以才有原告給被告轉錢的事實,事后被告把錢還給薄某某,薄某某也認可收到薄某歸還的1萬元。慕某認為借款應還給自己,遂將薄某訴至法院。被告薄某辯稱,自己與原告之間沒有借款合意,是向其弟弟借了1萬元,并且已經還給薄某某了。原告只是幫助薄華鑫向自己轉款,借款和還款時不知道二人已經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7日,原告與案外人薄某某在方城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關于財產分割方面雙方約定:雙方婚后無共同存款;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任何共同債務、債權,如有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雙方婚前各自房產、汽車、各自私人用品歸各自所有,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既有借貸合意又有資金交付,因此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稱,該筆借款是案外人薄某某向其借款,但被告與薄某某之間僅有借貸合意,并無資金交付,因此,被告與薄某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且本案的債權發生時,原告和薄某某已經離婚,且約定雙方無共同存款和共同債權,該借款發生在原告與薄某某離婚后2天,應該認為出借錢款屬于原告個人財產。因此,法院判決被告薄某向原告慕某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薄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法院為何認定被告和薄某某之間沒有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時才成立,像本案中的被告和薄某某之間即便有著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因為薄某某沒有將款項轉給被告,所以雙方沒有形成借款合同,故也沒有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問題2:本案中慕某和薄某某之間為何沒有夫妻共同存款和債權?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慕某和薄某某為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時約定了沒有共同存款和債權,該約定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該約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3:法院為何最終判決被告應返還10000元及利息給原告?
律師解釋到:由于慕某和薄某某之間沒有存在共同存款,借款亦是由慕某轉給被告的,因此該借款屬于慕某的個人債權,被告應當對慕某承擔還款的義務。因此,慕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被告,被告應當返還本金和利息給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