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為了套取貸款而虛構房屋買賣的事實,還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了房屋的過戶登記。而隨著兩人因此產生矛盾,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當時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上海房屋糾紛律師表示到,法律雖然不禁止夫妻之間買賣或者贈與房屋,但是假借房屋買賣之名,行房屋贈與之實,來謀取一些利益的,房屋買賣的行為因為欠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原告周某訴稱:其與被告魏某結婚前擁有涉案房屋一套,結婚后因創業需要資金,且魏某的身份可以獲得銀行低息貸款,便與魏某商議后,以套取銀行低息貸款為目的,與魏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魏某名下,并以魏某名義、以該房屋為抵押物,取得了銀行低息貸款80萬元。周某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魏某未償還貸款也沒有支付購房款,辦理過戶的所有稅費及貸款的各種費用均由周某承擔,同時房屋也一直實際由周某及其父母占有使用。雙方簽訂虛假《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意圖是獲取銀行低息貸款,該行為屬于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依法應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被告魏某辯稱,該房屋是周某對其的贈與,買賣過程中有周某向其贈與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貸款的客觀要求,但當時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間買賣房屋,不禁止利用買賣房屋貸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周某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房屋貸款80萬元已經交給周某使用,因此不同意周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魏某作為購房人并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且周某與魏某均認可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將訴爭房屋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現該房屋的房產證書由周某的父母保管,該房屋由周某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對此,魏某作為房屋買受人未能予以合理解釋。訴訟中,魏某雖抗辯稱周某基于雙方的夫妻關系向其贈與訴爭房屋,但雙方贈與關系是否成立均不改變雙方沒有買賣訴爭房屋意思表示的事實,故法院對魏某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基于以上事實,法院認定周某與魏某沒有買賣訴爭房屋的真實意思,其二人所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訴爭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周某名下。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周某與魏某在沒有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之下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基于虛假的動機,應當直接被認定為無效,已經完成的過戶登記也應當重新進行變更。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逗贤ā返谖迨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滬律網指出: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在掩蓋的為“非法目的”的情況下,合同才能被認定無效,但是如何認定“非法目的”在實踐中一直存在著爭議。而隨著《民法總則》的出臺,只要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管掩蓋的是否為非法目的,該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