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未成年的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個月需要給付撫養費,但是因為父親工作的變動而導致工資收入減少了,因此父親想減少每個月給女兒的撫養費,那么法院是否會支持這位父親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回答到,這是可以的,因為父或母給付給子女的撫養費,也是需要以其收入為參考依據的,當其收入大幅度減少時,給付的撫養費數額是可以適當地減少的。
王某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由李某撫養,王某每月給付其當時月收入的20%,2000元作為小孩撫養費。但是后來,王某被原公司解聘,在另一家公司上班,每月只有3500元收入。王某提出降低撫養費的標準,并為此與李某發生爭執。對于王某能否要求降低撫養費給付標準,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不能降低撫養費給付標準。王某與李某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已確定王某應給付的撫養費標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變更。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撫養費給付的金額,但不能低于上年度居民人民消費支出標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王某因為工作的變動,而導致了收入的減少,原定的每個月2000元撫養費標準,對于如今的3500元工資標準而言,是較重的經濟負擔,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地降低撫養費的標準,但仍然應當保障女兒日常生活和學習的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滬律網提示: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不僅要考慮到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所需,也要考慮到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的經濟能力,要結合其收入水平,在其能夠承擔的前提下確定撫養費的數額,避免其承擔過于沉重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