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孩子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個月支付撫養費,同時約定如果父親探望時母親不配合的,那么父親就可以每次從撫養費中扣100元的違約金來沖抵,那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盡管合法的探望權應當得到配合,但是并不能用撫養費來沖抵,因為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撫養費的支付也是不能被附加任何的條件。
車某與成某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為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五歲的兒子車某某隨母親成某生活,由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同時車某在每周的周末可以在不影響車某某學習和生活前提下可自由探望,如果成某不配合車某探望的,那次每次就扣除100元的違約金用以沖抵撫養費。后成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配合探望,車某以成某違約而無法行使探望權為由,要求按約定減少撫養費。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中探望條款約定違約金沖抵撫養費是否有效,因為該效力的認定事關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能否如期獲得。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支付給子女的撫養費,是其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不能被附加任何的前提條件,所以在本案中車某探望車某某不成的情況下,即便有著違約金的約定,但是車某仍然需要支付全款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可以在約定的或者經法院判決的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在對方的探望合理時,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