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成年的情侶在同居后生育兒子,因為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而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當兩人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關系時,非婚生子應當由哪一方來撫養呢?
黃某訴稱:2014年5月其和被告楊某甲經人介紹認識和戀愛,在被告家中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隨后生育兒子楊某。原告與被告同居時年僅15歲,純屬年幼無知,即使通過結婚儀式,直至生育小孩時,仍未達到法定婚齡。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彼此不信任,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被告經常對原告大打出手,暴力成為家常便飯,久而久之致使雙方分居。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兒子楊某由自己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楊某甲則辯稱:兒子楊某由自己撫養,撫養費每月500元由原告承擔。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對于原、被告同居期間生育的小孩楊某,雙方均主張撫養權,小孩楊某現3歲多,屬于時刻需要有人照顧的年紀。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被告無論是個人經濟能力,居住生活環境等條件都優于原告,且小孩楊某2019年以來一直跟隨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顧,被告父母有能力幫助被告照顧小孩,從更為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因此楊某由被告楊某甲撫養為宜。結合原告的收入情況,法院酌情判令原告承擔楊某18周歲前的撫養費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