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醫(y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查后,依法告知當事人變更了案由,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
原告王某某訴稱:其與被告楊某某于2015年冬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談婚,并于當年臘月22日訂婚,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并根據(jù)農(nóng)村風俗舉行婚禮,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9年9月經(jīng)鑒定機構評定為二級智力殘疾,至今未康復。被告楊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同意與原告解除婚姻,同意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法院認為,因原告王某某是二級智力殘疾人,屬于重度智力低下,相當嬰兒智力,不會說話,反應基于原始本能狀態(tài),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wèi)能力,且至今未康復,屬法定禁止結婚的人,故原、被告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將原、被屬婚姻無效的情形當庭告知了當事人,并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法院宣告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