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為由,辯稱兩人的婚姻無效,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
原告樊某起訴稱:其于被告周某系夫妻,因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發現被告性格暴躁,經常無故毆打自己,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被告周某答辯稱:自己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應當結婚,且婚后尚未治愈,請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另外,因原告提出離婚給被告造成精神傷害,要求原告給予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原、被告的婚姻屬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關系應屬無效。被告周某要求原告樊某賠償因離婚造成的精神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