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結婚不久后就因和丈夫感情不和而回娘家住了,丈夫于是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彩禮,上海婚姻律師針對本案指出,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較短并且彩禮數額較大的彩禮糾紛案件,法院通常在判決當事人離婚的同時會判令彩禮部分返還。
羅某訴稱:其經媒人介紹與被告何某1認識,于2017年農歷10月29日按照民族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17年12月25日依法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雙方居住時間較短,后被告回到娘家至今未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應當在離婚后返還原告彩禮。被告何某1辯稱:同意離婚;被告娘家陪嫁物現金20000元,支付購車款30000元,共計50000元,原告應予返還;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不存在退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依法登記結婚、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婚內出軌,應一次性支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并流產。綜上,雙方的實際情況無退還彩禮的情形,應予駁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羅某與被告何某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均未能克制、冷靜處理家庭矛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何某1及第三人何某2(何某1 的父親)實際給付彩禮15萬元,考慮到當地經濟水平、人均收入等事實,給付上述彩禮不可避免的將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生活困難。綜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導致婚姻破裂雙方過錯以及被告婚內曾懷孕等情節,對原告訴請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在合理范圍內,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辯解原告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不認可,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娘家陪嫁物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解除婚姻關系后,應予以返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羅某和何某1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成為了真正的夫妻,但是兩人的婚姻存續時間非常的短暫,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存在過錯,可以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同時鑒于彩禮的數額較大,何某1應當返還部分給羅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對于夫妻雙方在結婚后只共同生活了較短時間就因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各地區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情形下的彩禮糾紛時的判決都不太相同,但都是結合案件本身的事實來認定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