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丈夫認為妻子在婚內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就做了流產手術,侵害了自己的權利,應當對自己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沒有支持男方這一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對此解釋到,女方沒有經男方同意就中止妊娠,屬于女方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權,不存在侵害男方生育權的問題。
李某訴稱:自己和趙某經同學介紹認識后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導致雙方爭吵不斷,嚴重傷害了雙方感情。現兩人結婚時間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趙某同意離婚,但表示李某未經其同意而做了流產手術,應當賠償自己精神損失20000元。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于2017年2月份做了流產手術,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雙方離婚。同時,被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賠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同意離婚,結合證據來看,兩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可以準予離婚的。同時,被告以原告擅自流產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男方是無權主張損害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滬律網指出:女方享有生育權,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生育,因此當女方在婚內沒有經過男方的同意就中止妊娠的,也是屬于女方合理行使其生育權的范圍之內,因此男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自己的生育權受到侵害,而要求女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