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父母離婚之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那么對于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權呢?
趙某與王某認識并開始同居,但是因為王某已經結婚,兩人也一直沒有結婚。隨后趙某產下一子取名趙某某,趙某某出生后一直由趙某撫養。由于趙某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趙某將趙某某交給王某撫養。隨后,兩人達成一份協議,內容為:“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男方補助女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正,雙方互不來往,女方不得來探望小孩。如一方違約,歸還男方全部補助金,小孩由女方撫養。希雙方共同遵守此協議。”在該協議的下方王某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字樣。此后,因王某未能讓趙某探望趙某某而引起糾紛。于是,趙某起訴要求王某保障其對兒子趙某某每月兩次的探視權。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被告撫養趙某某,系雙方真實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準許。但協議內容約定“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系違反法律規定,當屬無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且被告在協議落款下方也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故被告應保證原告對子女探望權的實現。鑒于雙方的約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原告每月探望兒子趙某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