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相戀后同居,女方懷孕后,兩人分手,并約定男方給女方一筆賠償款,女方生下的孩子和男方也沒有關系,由女方自己撫養。女方在生下孩子后,便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到法院,要求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張某某經人介紹與在某部服役的士官黃某某相識,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兩人同居后張某某懷孕。為此事,黃某某被部隊除名。隨后,黃某某與張某某為終止戀愛關系,并就張某某已懷孕6個月的事情,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是:(1)黃某某一次性賠償張某某各種費用和損失1萬元人民幣,以后不再負擔任何費用;(2)張某某自行處理身孕問題,若孩子出生,張某某自己擁有撫養權并獨自承擔孩子的撫養費;(3)黃某某已被原單位除名,張某某在收到賠償金后不再以任何借口到黃某某原單位取鬧。張某某后產下一女嬰。孩子出生后,張某某為女嬰的撫育問題找黃某某協商未果,便以女嬰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訴之法院,請求黃某某支付女嬰撫養費每月4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育幼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撫養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原告雖系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現被告黃某某在外務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外出打工有固定收入的證據,撫養費的標準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告的收入水平和收入來源,并參考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所以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