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讓好友乘坐自己的車,后因為司機的緣故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乘客死亡,那么讓乘客“好意同乘”的司機是否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在實施后,上海崇明法院就審理了首例“好意同乘”案。
2020年6月的一天,黃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著徐某、湯某、沈某等六人時,與楊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湯某及其他三人受傷,而沈某、徐某當日死亡。事發(fā)后,經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湯某、徐某等人無責。楊某在事故發(fā)生期間,已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yè)險。徐某的兒子徐某某認為,兩駕駛員的過錯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及精神創(chuàng)傷,遂將黃某、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某、楊某承擔。在庭審中,雙方對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黃某的行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節(jié)存在爭議。“我們認為乘車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因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黃某的訴訟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則并不認同:“我方認為不構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誼行為。”徐某某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黃某承擔主要責任,有重大過失,不應當減輕其責任,死者作為乘坐人是無責任的。法庭最后,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法院將在庭后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作出判決。
問題1:什么是“好意同乘”?《民法典》是如何規(guī)定“好意同乘”的?
律師表示:“好意同乘”是指經過機動車駕駛人同意,無償允許乘客搭乘機動車的行為,好意同乘是機動車的駕駛人的一種施惠的行為,而且同乘行為必須為無償,因為如果是有償?shù)耐诵袨榈脑挘敲瘩{駛人和乘客之間就是構成客運合同的關系。《民法典》在1217條新增了關于“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其為“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的這條新規(guī)定是針對“好意同乘”下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針對“好意同乘”的爭議?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原告一方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不構成“好意同乘”的,只是一般的情誼行為,而且被告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存在著重大過失的,被告一方則認為是構成好意同乘的,因此應當相應地減輕己方的賠償責任。
問題3:那么,被告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好意同乘”呢?
律師認為:從法律上看,“好意同乘”既要求同乘的行為是無償?shù)模覚C動車駕駛人必須是基于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或其和乘客的同一目的而行駛,不能基于專為乘客運送的目的。如果根據(jù)相關的證據(jù),黃某能夠證明的,那么其行為確實能構成“好意同乘”,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好意同乘”,也不代表這同乘的乘客就需要自愿承擔一切的風險,像本案中的黃某因其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仍然需要對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好意同乘”的行為只是一個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