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前,女方的父母出資給女方購買車輛,作為陪嫁物品,但是在婚后女方才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登記,那么在兩人離婚時,該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上?;橐雎蓭?/a>提醒到,本案中所涉的車輛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婚內完成車輛所有權的登記手續,并不代表此時才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而應當從購車的那一時刻來認定該車輛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屬于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張某與李某相識談婚,婚前張某父母通過銀行向張某轉賬19.8萬元,全款購買長安福特車輛,作為女兒出嫁的陪嫁品。購車過程中,以張某名義辦理了相關手續,婚后將該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現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關于車輛分割問題產生分歧。關于本案中婚前購買婚后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車輛系張某父母作為女兒陪嫁物品出資購買,應屬于張某的婚前財產,歸張某所有。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車輛雖系張某父母出資購買,但是婚后才登記在張某名下,視為張某父母對張某和李某的贈予行為,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