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多次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經過村干部的調解后,丈夫寫下不再對妻子實施家暴的書面承諾,但是時隔幾個月,丈夫就違背了承諾,對妻子又實施暴力行為,先后兩次將妻子打傷。妻子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可以認定為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03年8月6日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6月和2006年9月先后生育了兩女孩。2009年2月13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王某分別于2004年9月、2007年6月、2009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1月因家庭瑣事多次將原告打傷,2010年農歷2月22日被告再次將原告打傷后,經本村村支書介入調解,被告寫下了不再虐待、毆打原告的承諾書。但同年12月8日、2011年6月1日被告又因家庭瑣事先后兩次將原告打傷。原告李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多次打傷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請求離婚應予準許。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因原告做絕育手術后再無生育能力,且雙方均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結合案情,兩女孩由雙方各自撫養一個為宜。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雙方各自扶養一女孩。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王某在簽訂不再對李某進行虐待和毆打的書面承諾后,仍然對李某實施暴力行為,可見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確實沒有必要再繼續維系下去了,兩人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法院準予兩人離婚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會嚴重破壞兩人的夫妻感情,因此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起訴離婚的同時要求家暴的一方承擔自己的損害賠償,法院在通常情況下都會支持受家暴一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