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舊時代婚姻已經過去,自由戀愛和自由婚姻成為了當下人們的婚姻形式。但是“媒婆”仍然在現實當中普遍存在著,如果媒婆促成了婚姻的締結,往往能夠獲得一筆不菲的報酬。上?;橐雎蓭?/a>指出若符合真心實意,也沒有借婚介之名索取財物等的行為,向媒婆支付一定的報酬是合情合理的。
今年年初,漢陰縣公安局鐵佛派出所及時介入,成功調處一起因介紹婚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當事人王某向警方報警稱,同村村民肖某以給其兒子介紹對象為名,騙取其數千元介紹費。接警后,鐵佛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了調查走訪。經調查,鐵佛寺鎮合一村村民肖某得知同村王某一家人急著為兒子找對象,便主動熱心當“月老”,將蒲溪鎮田禾村的石某介紹給王某的兒子。在男女雙方幾次見面期間,肖某、石某等人共收取了王某家見面禮、介紹費等共計3000余元。后來,女方因種種原因與王某兒子斷絕來往,玩起失蹤。王某不愿意人財兩空,便去找媒人肖某索要損失的財物,雙方為此發生矛盾糾紛。王某向肖某索要多次未果后,便向警方求助。了解情況后,派出所民警找到肖某,向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講述厲害關系,告知其應主動聯系石某退還收受的財物,否則其行為涉嫌婚姻詐騙。經派出所民警宣傳講解和勸說后,肖某與石某等人迅速退還了收受的王某各項財物共計3600元。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當今社會中的媒婆往往只是起到一個中間人的身份,為男女雙方提供一定的接觸機會,至于自由戀愛和婚姻是不干涉的,一方給予一定的感謝費也是情理之中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