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沒有生育能力,夫妻倆通過人工授精獲得了一個孩子,但孩子還沒有出生丈夫就患病去世了,孩子出生后丈夫的父母卻不認這個孫子,認為孫子和自己家沒有血緣關系,也不能繼承遺產,最終法院判決人工授精獲得的孫子享有遺產繼承權。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子女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不一定要基于血緣關系。
1996年,林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婚后兩人未生育,經過多方診治,檢查出林先生無生育能力。林先生就與妻子協商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一個孩子。2006年1月,35歲的張女士通過人工授精懷孕。2006年5月,張女士懷孕5個月了,正沉浸在即將做母親的快樂之中,然而就在此時,林先生被查出患了癌癥,并且到了晚期。林先生在重病期間考慮到病情,要求張女士打掉孩子,但是張女士沒有同意。2006年7月,林先生因病去世,遺產有房屋一棟及存款10萬元。2006年10月,張女士生了一個男孩,取名胖胖(化名)。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父母以兒子死亡為由,要求張女士搬離其與林先生的住房,并將10萬元的存款全部交出來。張女士不同意林先生父母的做法,雙方發生了爭執,林先生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及孫子胖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先生的父母說,胖胖是她媽媽自己一意孤行生下來的,與兒子沒有血緣關系,理應由他的媽媽自己撫養,不能分得兒子的遺產。張女士認為,胖胖是自己與丈夫協商同意人工授精獲得的孩子,林先生就是胖胖的父親,對胖胖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胖胖也具有繼承林先生遺產的權利。法院經審理認為,胖胖雖然是人工授精獲得的孩子,但得到了林先生和張女士的同意,雖然林先生在住院期間曾要求張女士打掉孩子,但這并不影響胖胖享有合法的繼承權。法院判定,林先生的遺產由林先生的父母、妻子張女士、兒子胖胖四人共同繼承。
滬律網提示: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應當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則不得適用該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中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由于人工授精涉及的倫理因素較多,需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所生的子女也只有經過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才是婚生子女。本案中胖胖雖然是人工授精,但是經過了林先生與張女士一致同意,是婚生子女,林先生也不可以侵害張女士的生育權,要求打掉胎兒。另一方面,胖胖出生后也應當享有林先生遺產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