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是一件麻煩的事情。韋女士與陳先生原本是一對夫妻,離婚后韋女士認為自己沒有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共有的房產也都歸女兒所有了,為此韋女士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書。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只要離婚協議書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就不得撤銷。
韋女士與陳先生系夫妻,生育有一女兒。在共同生活中,陳先生性格暴躁多疑,常無故打罵韋女士。后來,在陳先生的威脅下,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韋女士被迫在陳先生早已打印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時,韋女士沒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房產a和房產b,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房產a由陳先生非法贈與陳某某;房產b也是陳先生以陳某某的名義辦理產權證。韋女士認為陳某某當時還在上學,不可能有經濟能力購房,陳先生欺詐、脅迫韋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其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應予撤銷。韋女士起訴請求判令:1、撤銷離婚協議書;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a和房產b。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留存,根據一般習慣,應當推定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韋女士以 “被欺詐、脅迫”為由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被欺詐、脅迫”,但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韋女士主張平均分割的房產a和房產b,此二處房產登記在陳某某名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陳某某系本案爭議財產的產權人。在爭議不動產被確認為甲、陳先生共同財產之前,韋女士直接主張分割該爭議不動產,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法院當庭判決駁回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滬律網提示:房產系不動產,房產產權只要在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就受法律的保護,其他人提出異議的,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產權的登記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不得對抗該房產產權的登記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已經達成了協議。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某認為該協議不合理,但沒有舉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證據,該協議仍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