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中國老百姓最習慣的一種貸款方式,而民間借貸往往由于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會造成一些糾紛,更有甚者利用這一漏洞進行違法行為,導致民間借貸成為虛假訴訟的高發案件。
2014年,唐某伙同孫某以偽造的證據向孫某丈夫李某提起數百萬元借款訴訟,終被法院識破,唐某不得不付出27萬為虛假訴訟“埋單”,孫某也因串通虛假訴訟被法院處以5萬元罰款。
2014年6月,李某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訴狀副本,得知自己被唐某告上了法庭。唐某的起訴狀中要求,李某應向其返還借款600 萬元并支付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訴訟律師費等,合計800 多萬元。收到開庭通知的李某頗感意外,因為原告唐某是在 2013 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撞傷自己的肇事者,此前兩人根本不相識,之后也從未有過借款的事情。
據唐某說,所借的600 萬元是轉到李某妻子孫某的賬上,但李某說孫某從未告訴過自己有600 萬元借款的事情,且自己與孫某雖2007 年登記結婚,但自2009 年起就一直在進行離婚訴訟。審判期間,唐某稱不清楚李某、孫某二人正在離婚的事實,李某妻子孫某在庭前也曾到過法院向法官表示承認原告唐某所說事實并同意唐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否定了妻子所承認的借款事實,并表示此案疑點重重:首先對方拿出來打官司的這份借款合同有不少問題,比如手寫條文存在三種不同的筆跡,借款合同有4頁,卻沒有加蓋騎縫章,且其中的內容也有較多錯誤,一會是甲方向乙方借款,一會是乙方向甲方借款等。其次,2014 年其與孫某離婚訴訟時,孫某聘請的律師與本案中原告唐某聘請的律師為同一人,唐某在庭審中說他不清楚自己和孫某在進行離婚訴訟是不可能的。
之后唐某提交了一張“李某”手寫簽名的收款“收條”,里面打印內容載明“我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已收到唐某借款協議中的現金600萬元”,日期落款為2014年2月28日。對此,李某提交了其向保險公司出具的關于受損手表理賠事宜的“說明”復印件。其中簽名處為“李某2014.2.24”手寫體。李某表示,所謂“收條”可能是唐某利用“說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因“收條”的真實性存在疑點,上海一中法院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收條”進行鑒定。“收條”與“說明”落款處的“李某”簽名是同源的,“收條”是利用“說明”落款處的“李某”簽名,經裁切紙張、添加內容變造形成。
最后,上海一中法院對借貸事實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判令唐某承擔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共計17萬余元。對唐某、孫某依法分別處以10萬元和5萬元罰款。
上海合同律師指出: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本案審判人員基于辦案經驗和職業敏感度,結合了借貸事由、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等事實,利用鑒定等有效手段尋求突破,為認定變造證據的違法事實提供了充分依據,最終綜合判斷屬于虛假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給予最高 10 萬元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唐某利用變造的書證提起訴訟虛構債權,具有明顯惡意,而孫某提供其銀行賬戶用于收款及其所作的陳述,均是唐某提起訴訟所必需的條件,二人顯然存在惡意串通。孫、唐二人也因自己的自作聰明而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