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妻子在結婚前有一套房子,2年前這套房子拆遷后安置了一套新房,產證上只有她一人的名字,請問這套拆遷安置房是還是婚后財產? 答:不一定。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判斷個人財產在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
張某未經其妻子同意將婚后購買的一套住房出賣。買方不知道張某未經妻子同意。其妻子得知此事后,擬要求宣告買賣行為無效法。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宣告無效?
我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法。處理即是處分權法。在處分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法。商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
在離婚分割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的來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
規定,婚前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實際中,由于財產取得時間與領取時間之間的先后次序會導致在法律后果上有很大的不同。如:一方于領取結婚證前購買房屋,產權證于婚后取得,如果雙方后因某些原因而離婚且對房屋歸屬產生爭議,那么,首先該房屋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一方須舉證證明用自己購買房屋方可對抗房屋產權證的證據效力。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是在婚前簽訂契約并付款,...
夫妻一方在婚前通過按揭購得商品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還貸過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并進而引發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是,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還貸那部分房產的增值額是否算作共同財產?
1、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后參與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價值,雙方只能就共同償還的貸款進行分割,夫妻共同還貸實際上形成的是一種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
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為了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承受出資額成為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