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鄒某與李某結婚之前6個月,鄒某的父親去世,鄒父的五部著作在去世之前已送到出版社還未發表,鄒、李結婚以后,五部著作才出版并獲得稿酬20萬元。婚后7年,鄒、李兩人感情出現裂痕,鄒某訴請法院請求離婚,李某也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其它問題都達成一致協議,但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二人分歧較大,主要是鄒父著作出版后的稿酬的歸屬問題。李某認為,該稿酬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屬于夫妻...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包括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涉及到對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認...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無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三、夫妻之間依《》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婚姻財產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產,在有些州又稱為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于婚姻財產的范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整體共有財產是一種僅適用于已婚夫妻的聯合所有財產形式,這種財產所有制形式與聯合均有制(Joint Tenancy)非常相似,同樣包含有生存配偶的,也就是說,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生存配偶將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這種財產所有形式在美國僅有半數州適用。
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問:夫妻雙方有一套房產,一方將其擅自贈與第三者,贈與是否有效。
答: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權,其贈予行為無效。
我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所以,結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五條...
準共有財產是已婚夫妻所有財產的一種形式,即當一對夫妻從一個實行非共有財產制的州遷移至一個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州時,那么,他(她)們在非共有財產制的州共同獲取的財產即可認定為是準共有財產。通常情況下,在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的情況下,準共有財產可被當作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分。
根據《》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規定,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保護婦女在家庭財產關系方面的平等地位。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權處理,比如購買書籍,購買食物等,但是對于大數額或重大財產夫妻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比如買賣房屋。 所以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小數額的財產,夫妻一方可以自行...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