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7條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屬于全體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我國法律沒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的...
據《》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
問:我弟弟在04年11月貸款買房,房款首期由我家支付之后由弟弟還貸。弟弟于12月結婚登記,并在次年也就是05年6月末舉行的婚禮。這期間房屋的裝修及還貸均由我家負責,弟弟家結婚的家具及電器所有能帶走的東西均由女方購買。06年6月末孩子出世,因一直都是女方管理資金,所以沒有任何存款。夫妻感情不合,女方多次提出離婚,但一直強調要我弟弟明確表態。由于孩子不滿一歲,我家不同意,孩子一直由我家照顧!現孩子剛剛滿周歲,夫妻決定...
包括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都應歸雙方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解釋(二)”共29條,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等案件時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等方面。該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大量吸納公眾意見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
一年內,...
我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如下認定: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公房處理問題曾作出《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主要有如下規定: 一、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
離婚即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