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訂婚時,男方給付了女方彩禮,但是雙方一直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分開后,男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彩禮。
陳某和王某(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后按照當地習俗訂立婚約。當日,陳某給付王某彩禮禮金18.8萬元、定親金銀首飾五件等。王某實收彩禮禮金10.8萬元并贈送陳某鉆戒一枚。次月,二人舉辦了婚禮并在一起生活。但二人因種種矛盾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后來,陳某外出務工,王某則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陳某多次要求王某返還彩禮,但雙方協商后僅互相返還了首飾、鉆戒等物品。由于王某遲遲未返還禮金,陳某訴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辯稱,自己拒絕辦理婚姻登記的原因在于沒有選到合適的日子,不是不想辦理婚姻登記,且自己在與陳某同居過程中出現了懷孕、流產的事情,身體也受到了傷害,不同意返還彩禮。陳某認為,王某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絕辦理婚姻登記,且自己不知道王某流產的事情,現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王某理應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陳某與王某訂立婚約后,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現金以及金銀首飾等,屬于彩禮范疇。現雙方因故分手,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人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故陳某可以依法請求返還彩禮。但同時,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彩禮禮金5.5萬元。
問題1: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規定這三種情形,是基于彩禮的目的在于雙方締結婚姻,如果沒有締結婚姻或者雖締結婚姻但很快就解除婚姻的,則彩禮的目的沒有實現,彩禮應當返還。
問題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辦了結婚儀式且同居,為何王某還是需要返還彩禮?
律師指出:雖然雙方已經舉辦了婚禮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是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彩禮應當返還的第一種情形。
問題3:法院判決返還的金額,依據的是什么?
律師解釋道:雖然本案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法定情形,但是返還多少,是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予以判斷的,法院通常不會判決全部返還。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來看,第六條就是針對此種情況進行了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待最高院的該司法解釋正式出臺后,更有助于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決彩禮返還的具體金額提供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