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戀愛期間相互贈與財物,分手后因為對財物歸屬產生糾紛,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財產。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女方是否需要返還相關財物給男方?
蔡某與邱某相識后相戀,并開始同居。同居期間,蔡某多次向邱某贈與錢財。后邱某提出與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條件是蔡某給邱某28萬元。蔡某為維系雙方的戀愛關系,且希望與邱某結婚,遂答應邱某的要求并向邱某轉賬28萬元。之后,雙方繼續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辭而別。此后蔡某未找到邱某,雙方結束了戀愛和同居關系,蔡某遂起訴請求邱某返還28萬元。邱某認為,其與蔡某之間并沒有婚約,蔡某的轉款是出于對自己的愛慕所產生的贈與行為,故拒絕返還。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為維持雙方的戀愛關系向邱某轉賬28萬元。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和短信記錄可以看出,蔡某有結婚的打算,該項贈與已經明顯超出了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消費范疇。此種行為具有特殊性質,即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而非單純無償贈與財產,即蔡某的該行為系附義務的贈與。現蔡某與邱某已經解除了戀愛關系,“雙方結婚”這一條件不能滿足,邱某必須返還蔡某財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判決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律師】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分手后是否需要返還?" width="720" height="478" />
問題1:本案的財物是否屬于“彩禮”?
律師指出:本案中的28萬元,法院認定是屬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其法律性質和“彩禮”是一樣的,都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不過,通俗的“彩禮”一般是需要通過訂婚等民間傳統形式予以確定的,本案中的28萬元并沒有通過此類形式。但是,法院審理案件,還是從財物的法律性質來予以認定的。
問題2:像本案中的財物贈與是否可被撤銷?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從立法上看,諸如本案中的此類財物贈與能否被撤銷,還是有一定爭議的,《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像本案中的贈與是帶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若按此界定,則該贈與是無法被撤銷的,但其同時又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在條件未達成的情況下,該贈與又是可以撤銷,因此多少存在一定的矛盾之處。
問題3:本案帶來什么啟示?
上海婚姻律師回答道:對于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其實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客觀標準,有的也僅是對彩禮返還的三種法定情形的規定,但“彩禮”在法律上的定義究竟為何目前尚未有明文規定,因此立法對此類情況的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亦有各自的裁量標準,尚未有統一的標準。